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,如何处理?
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提出申请,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,根据「专利法」第九条的规定,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。
在先申请授权后,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,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「专利法」第九条的规定。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,该后申请被视为撤回;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「专利法」第九条的规定的,将驳回再后申请。
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,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,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。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,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;协商不成,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「专利法」第九条的规定的,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。